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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110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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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目的:

  本局為鼓勵市民於本市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針對屋頂面積較小,未達有規模經濟之設置者,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方式
 (一)補助資格及條件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取得109年度或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
  2.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申請人依符合資格條件,就以下類型擇一申請。
   (1)第一類型:取得109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
   (2)第二類型:取得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總裝置容量在50峰瓩(含)以下者。
   (3)第三類型:取得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並取得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1.自用型補助標準: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
  2.併聯型補助標準:
   (1)第一、第二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
   (2)第三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總裝置容量100峰瓩(含)以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總裝置容量101峰瓩(含)以上,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整。
  3.本計畫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1,890萬元整, 其中自用型及併聯型(第一、第二類型)補助經費為新臺幣890萬元整,併聯型(第三類型) 補助經費為新臺幣1,000萬元整;本補助計畫經費,本局得視補助情形,酌予調整,另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三)補助之用途及相關規定
  1.申請人(即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全新之產品為限。
  2.經本局依照「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公告應裝設用電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之用電大戶及參加本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其所有之建築物,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

三、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補助,更多詳細資訊請參考補助要點。

四、補助要點及申請附件下載位置:https://www.economic.taichung.gov.tw/1740706/post

五、聯絡方式:
  (04)2228-9111轉31424、31428、31423、31427


資料來源 台中市再生能源資訊平台:http://www.tcreenergy.tw/News_inner.aspx?NSID=NS20210308103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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